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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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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實施細則(試行)
    發(fā)布時間: 2022-03-02 16:48:38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guī)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fā)展,依據(jù)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guī)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guī)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旨在培養(yǎng)學生的規(guī)則意識、責任意識,引導學生嚴格自律,健康成長。

    第三條 我校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時應當遵循教育規(guī)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第四條 學校成立教育懲戒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審核我校教育懲戒實施細則及相關校規(guī)校紀,確定我??蛇m用的教育懲戒措施,監(jiān)督我校教育懲戒的實施,組織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教育懲戒申訴申請并組織復查,開展教育懲戒相關宣傳教育。

    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工作領導小組構成:

    組長由學校校長擔任;副組長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擔任;成員由學生處主任、副主任,教務處主任、副主任,各專業(yè)部部長和分管學生管理工作副部長,家委會主任,學生會主席擔任。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處主任兼任。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guī)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guī)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學校根據(jù)司法處理結果,實施相應教育懲戒措施。

    第六條 學生不能遵守《日照師范學校學生行為規(guī)范細則》等校規(guī)校紀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違紀情節(jié)較為輕微,班主任、任課教師或學校管理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由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實施一般教育懲戒。

    1.在上課、自習、兩操、課外活動、軍訓、集會、晚休、見習實習等各類活動中偶爾出現(xiàn)遲到、早退、曠課行為的;

    2.在課堂、集會等活動中偶爾出現(xiàn)交頭接耳、下位走動、瞌睡、看與活動內容無關的書籍、不認真聽講等輕微影響秩序行為的;

    3.出現(xiàn)上課準備不充分、不按時完成作業(yè)或作業(yè)抄襲等行為的;

    4.偶爾出現(xiàn)染發(fā)、化妝、不按規(guī)定穿著校服、佩戴首飾、穿著不符合學生規(guī)范的短透露服裝、公共場所穿拖鞋等違反學生儀容儀表規(guī)范行為的;

    5.在兩操中出現(xiàn)說話、脫隊、揣手、消極應付等不認真上操行為的;

    6.在晚熄燈后偶爾出現(xiàn)晚歸、串宿舍、唱歌跳舞、大聲喧嘩等影響晚休秩序行為的;

    7.偶爾出現(xiàn)不打掃衛(wèi)生、不疊被子、帶零食進入教學場所、隨地吐痰、亂扔雜物、亂涂亂貼、飼養(yǎng)寵物、踐踏草坪、攀折花木等違反學生衛(wèi)生內務規(guī)范行為的;

    8.在學校門口、公共教室、餐廳、超市、浴室、電梯口等公共場所,有插隊擁擠、喧嘩嬉鬧、擠搶座位等影響公共秩序行為的;

    9.有其他情節(jié)輕微違紀行為的。

    一般教育懲戒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在班級點名批評;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3.適當增加額外學習任務,如寫讀書筆記、背誦課文、寫單詞、古詩詞、練字、做手工作品、表演節(jié)目等;

    4.適當增加班級公益服務任務,如幫值日生打掃教室、宿舍衛(wèi)生;幫同學、老師打水等;

    5.一節(jié)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6.課后教導;

    7.學校校規(guī)校紀或者班規(guī)、班級公約規(guī)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如根據(jù)學生身體狀況進行適當?shù)捏w育鍛煉(操場五圈以內的跑步、俯臥撐、仰臥起坐、深蹲及其他符合學生年齡和身體特點的非危險性運動方式等),特異體質學生除外。

    其中,班級制定班規(guī)或班級公約需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報學校學生處備案后方可施行,相關懲戒措施要合法合規(guī)。

    實施教育懲戒后,必要時可以以打電話等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負責執(zhí)行人:班主任或任課教師。

    第七條 學生不能遵守《日照師范學校學生行為規(guī)范細則》等校規(guī)校紀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校規(guī)校紀情節(jié)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由班主任或專業(yè)部副部長實施較重教育懲戒。

    1.屢次出現(xiàn)第六條所列輕微違紀行為,經教育拒不改正,尚未達到紀律處分條件的;

    2.攜帶違禁品進入校園,違規(guī)使用電器、火種,違規(guī)開展校內經商等收費性服務活動,尚未造成后果的;

    3.首次違規(guī)攜帶手機進入校園,違規(guī)使用手機,首次出現(xiàn)私自建群、登錄非法網(wǎng)站、違規(guī)發(fā)布公共信息和他人個人信息、散布謠言和有害信息、發(fā)表不文明言論等不文明上網(wǎng)行為,尚未造成后果的;

    4.出現(xiàn)辱罵他人、男女交往不得體、私自借錢等行為,尚未造成后果的;

    5.出現(xiàn)校內騎摩托車、電動車,駕駛機動車等行為,尚未造成后果的;

    6.首次違規(guī)在校園內隨意張貼布告、廣告、海報、標語、橫幅等行為,尚未造成后果的;

    7.在各類教學活動中首次出現(xiàn)不服從指揮,不聽從管理,不尊重師長,頂撞老師和管理人員行為的;

    8.不能遵守《日照師范學校學生安全教育與管理規(guī)定》,出現(xiàn)各類對自身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威脅的違紀行為,尚未造成后果的;

    9.有其他情節(jié)比較嚴重違紀行為,尚未達到紀律處分條件的。

    較重教育懲戒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由班主任、專業(yè)部副部長予以教育、批評訓導。

    2.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如打掃衛(wèi)生等。

    3.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guī)校紀、行為規(guī)則教育,如抄寫、背誦相關的規(guī)章制度,并寫下保證書等。

    4.給予班級、專業(yè)部或全校范圍內的通報批評。

    5.學校校規(guī)校紀規(guī)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如私帶智能手機、其他違禁物品進校園者予以沒收、存放不少于兩周的相關物品等。

    實施教育懲戒后,必要時可以打電話或請家長到學校等方式和家長溝通交流。

    負責執(zhí)行人:班主任或專業(yè)部副部長。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違規(guī)違紀情節(jié)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由學校學生處主任或專業(yè)部部長實施嚴重教育懲戒。

    1.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等犯罪行為或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違法行為的;

    2.參與非法傳銷活動,參與邪教組織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的;

    3.有敲詐勒索,盜竊、冒領、騙取他人財物,賭博,吸毒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4.有侮辱誹謗他人、語言暴力、網(wǎng)絡暴力、尋釁滋事、打架斗毆及其他校園欺凌行為的;

    5.有瀏覽非法網(wǎng)站,制作或傳播淫穢、反動物品行為的;

    6.出現(xiàn)非法同居,參與或組織賣淫嫖娼,調戲、侮辱、猥褻婦女等嚴重違背公民道德規(guī)范行為的;

    7.在校期間談戀愛造成不良后果或威逼利誘、強迫他人談戀愛的;

    8.在校期間出現(xiàn)吸煙、喝酒違紀行為的;

    9.一學期內連續(xù)曠課2天以上或累計曠課學時20學時以上的;

    10.參加各類考試、考查、測驗時出現(xiàn)作弊行為的;

    11.在校園內出現(xiàn)亂貼亂畫,故意撕毀通知、公告,未經許可燃放煙花爆竹,播放廣播,組織聚集性活動,哄鬧、摔砸各種物品等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生活秩序行為的;

    12.出現(xiàn)違規(guī)外出、硬闖校門、違規(guī)帶校外人員進入校園、違規(guī)訂外賣等違紀行為的;

    13.攜帶違禁品進入校園,違規(guī)使用電器、火種,違規(guī)開展校內經商等收費性服務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14.出現(xiàn)未經允許私調宿舍,留宿外人,夜不歸宿,大聲喧鬧、嚴重擾亂作息秩序等違紀行為的;

    15.多次出現(xiàn)不履行值日職責、不整理個人內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16.出現(xiàn)兩次以上違規(guī)攜帶手機進入校園、違規(guī)使用手機或私自建群、登錄非法網(wǎng)站、違規(guī)發(fā)布公共信息和他人個人信息、散布謠言和有害信息、發(fā)表不文明言論等不文明上網(wǎng)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

    17.出現(xiàn)拒不服從管理,頂撞辱罵老師和管理人員行為影響惡劣的或出現(xiàn)違紀行為拒不配合調查處理的;

    18.多次出現(xiàn)一般性違紀行為或較重違紀行為,經教育拒不改正的;

    19.出現(xiàn)其他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危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等違反校規(guī)校紀行為的。

    嚴重教育懲戒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1.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2.由學校學生處主任或專業(yè)部部長予以訓誡。

    3.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依據(jù)《日照師范學校關于對學生違紀處分的規(guī)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4.學校校規(guī)校紀規(guī)定的其他適當措施,如依據(jù)學校相關規(guī)定,取消部分評優(yōu)樹先、參加學業(yè)性權利以外的活動、住校等資格,待學生整改后可恢復其相關資格。

    實施嚴重教育懲戒前,應當提前告知家長,并請家長到學校面談。

    負責執(zhí)行人:學校學生處主任或專業(yè)部部長。

    第九條 學校給予違紀學生紀律處分要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實事求是、教育為主的原則,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采取集體討論的方法形成處分決定。處分學生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jù)充足、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具體見《日照師范學校關于對學生違紀處分的規(guī)定》和《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工作流程圖》。

    第十條 學校擬作出嚴重教育懲戒和紀律處分時,應當書面告知學生及家長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學生及家長要求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

    學生受到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后,能夠誠懇認錯、積極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 發(fā)現(xiàn)學生攜帶、使用違規(guī)物品或者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教師發(fā)現(xiàn)后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責令學生交出并可以對可能藏匿物品的課桌、儲物柜等進行檢查,檢查時需2人以上,并全程錄像。對學生的違規(guī)物品可以予以暫扣并交班主任妥善保管,在適當時候交還學生家長;屬于違法、危險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違規(guī)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僅因學業(yè)成績不佳而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第十三條 學校支持并監(jiān)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教師因實施教育懲戒與學生及其家長發(fā)生糾紛,學校教育懲戒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

    教師違反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情節(jié)輕微的,由學校分管副校長予以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暫停履行職責或者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給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注重與學生的溝通和幫扶,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學校根據(jù)實際和需要,建立學生教育保護輔導工作機制,由學校分管副校長、學生處負責人、專業(yè)部負責人、班主任以及法治副校長、學校學生心理健康教育與咨詢中心專業(yè)人員組成輔導小組,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專門的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第十五條 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依據(jù)本規(guī)則實施的教育懲戒或給予的紀律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在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處提起申訴。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申訴申請,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受理范圍及處理程序見《日照師范學校受理學生申訴工作規(guī)程》。

    第十六條 學校、教師應當重視家校協(xié)作,積極與家長溝通,使家長理解、支持和配合實施教育懲戒,形成合力。家長應當履行對子女的教育職責,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理解、支持并配合教師、學校對違規(guī)違紀學生進行適當?shù)慕逃龖徒洹?/p>

    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懲戒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行為違反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可以向學校教育懲戒工作領導小組投訴、舉報。學校教育懲戒工作領導小組將按照師德師風建設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予以調查、處理。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將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情形嚴重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司法機關追究責任。具體流程見《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監(jiān)督工作流程圖》。

    第十七條 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均依據(jù)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工作流程圖》

          2.《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監(jiān)督工作流程圖》

          3.《日照師范學校關于對學生違紀處分的規(guī)定》

          4.《日照師范學校受理學生申訴工作規(guī)程》

     

     

     

     

    附件1

    說明: 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工作流程圖

     

     

     

     

    附件2

    說明: 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監(jiān)督工作流程圖

     

     

     

     

     

     

     

     

     

    附件3

    日照師范學校關于對學生違紀處分的規(guī)定

    (2021年5月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guī)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fā)展,嚴格學校學生管理,加強校風學風建設,維護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根據(jù)教育部《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和《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細則(試行)》,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適應對象:我校在校在籍學生。
        第三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以教育為主。處分違紀學生要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實事求是、教育為主的原則,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采取集體討論的方法形成處分決定。處分學生應做到程序正當、證據(jù)充足、依據(jù)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同時要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條 學生違紀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二章 違紀處分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有違反憲法,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觸犯國家法律,構成犯罪者;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guī),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罰者;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受到處罰者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學生參與非法傳銷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在學校進行非法傳銷活動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參與邪教組織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第八條   偷竊、詐騙公私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一)根據(jù)累計價值和情節(jié)輕重給予實施偷竊、詐騙者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二)團伙盜竊、詐騙為首者,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為盜竊者提供情報、工具或幫助掩蓋、窩藏、銷贓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四)經公安或保衛(wèi)部門確認實施了盜竊過程但盜竊未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本人自行終止盜竊行為的,可視情節(jié)減輕處分。

    (五)學校內嚴禁學生私自借錢,未經班主任批準私自借錢者以敲詐論處。冒領、騙取他人錢物,敲詐或強行索取他人財物者,根據(jù)情節(jié)和態(tài)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第九條  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

    (一)尋釁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毆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自己參與打架者,視其造成傷害程度比照相關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二)預謀策劃或邀約他人打架斗毆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若造成嚴重后果或導致打群架者,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動手打人或互毆尚未致傷他人者,給予警告處分;致人輕傷者,除承擔醫(yī)療費用與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人重傷者(憑縣級以上醫(yī)院證明),除承擔醫(yī)療費用與損失外,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致殘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持械打人或動用兇器或為他人提供器械者,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傷害者,視其傷害程度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聚眾打架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六)事態(tài)已經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七)以“勸架”為由偏袒一方,致使事態(tài)擴大者,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八)伙同校外人員參與打架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

    (九)出現(xiàn)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畫侮辱畫,粗言穢語、喝罵他人,中傷、譏諷、貶抑評論他人,傳播關于他人的消極謠言和閑話,在網(wǎng)上發(fā)表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言論等校園欺凌現(xiàn)象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欺凌者記過以上處分,給予協(xié)助者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出現(xiàn)對他人的身體或物件重復物理攻擊,拳打腳踢、掌摑拍打、推撞絆倒、拉扯頭發(fā),干涉或損壞他人的個人財產;恐嚇、威迫他人做他不想做的,威脅他人跟隨命令;敲詐,強索他人金錢或物品等嚴重校園欺凌現(xiàn)象的,給予欺凌者開除學籍處分,給予協(xié)助者留校察看處分。

    (十一)對上述行為多次出現(xiàn)者,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條  賭博者,除給予處分外,收繳賭博者的賭具和賭資。

    (一)禁止學生在任何場所打麻將,違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無論以何種形式,用何種工具進行賭博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以上處分;

    (三)組織者、提供賭具或場所,未參加賭博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參與賭博者,按參與賭博的加重處分。

    (四)多次參與賭博或賭資累計千元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背公民道德規(guī)范者:

    (一)觀看淫穢錄像、淫書、淫畫或其它淫穢物品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制作、傳播、組織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二)禁止未婚同居。在學生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

    (三)參與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調戲、侮辱、猥褻婦女等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五)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六)學生在校期間談戀愛者,一經發(fā)現(xiàn),給予警告處分;再次發(fā)現(xiàn)或造成不良影響,請雙方家長來校配合教育,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仍無悔改的表現(xiàn)者,給予記過處分;對于屢教不改,在校內外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違背他人意愿,強迫別人談戀愛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且造成后果者,加重處分。

    (七)未經批準,嚴禁進入異性學生宿舍。違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第十二條  一學期內曠課學時累計達到下列情形者(上課、實驗、實習、課外活動、政治學習、軍訓等活動無故不參加者;不請假離?;蛭窗磿r返校且未請假者,一律視為曠課。曠課一天按10學時計算,一周按五天計算,遲到、早退每2次按1次曠課計算。):

    (一)無故曠課1-2天或累計曠課20-3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無故連續(xù)曠課3-4天或累計曠課30-5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無故連續(xù)曠課5-6天以上不足一周或累計曠課50—7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無故連續(xù)曠課一周以上不足兩周或累計曠課70—12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無故連續(xù)曠課二周以上或累計曠課120學時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根據(jù)這條規(guī)定,曠課學時達到處分的最低限時,將立即給予紀律處分,如果繼續(xù)再犯,前面曠課學時一并計算,累計曠課學時達到何種范圍,立即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成績考核(包括考試、考查、測驗,下同),不得有舞弊行為。凡有作弊或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除本課程以零分計并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外,還要給予下列處分:
        (一)以夾帶、偷看、傳遞、交頭接耳、暗示等作弊行為或協(xié)同作弊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手機等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有嚴重作弊行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二)違反考場紀律、擾亂考場秩序、不服從監(jiān)考老師管理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并取消考試資格;

    (三)無故曠考者,給予警告處分。
        (四)補考作弊者,加重處分。
        (五)以任何方式偷得試卷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影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干擾教師閱卷評分或無理糾纏者,經教育不改,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威脅教師以致行兇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學?!度照諑煼秾W校學生行為規(guī)范細則》等各項校園管理制度,違反校園管理制度者:

    (一)在校園內亂貼亂畫或故意撕毀校園公告、通報、通知者等宣傳品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二)對未經許可,在校園內燃燒煙花爆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對哄鬧、摔砸敲打各種物品、影響教學、生活秩序者,視其情節(jié)和后果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四)故意損壞公共財物和設施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五)違規(guī)點蠟燭、燃燒物品,使用煤油爐、酒精爐、液化氣等火源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六)在宿舍內飼養(yǎng)寵物者,除收繳寵物外,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處分。

    (七)違規(guī)使用各類電器設備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后果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在學生宿舍違規(guī)存放各類電器設備,一律予以收繳。

    (八)在學生宿舍私拉亂接或破壞電源者,除賠償修復線路的全部費用外,給予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九)未經批準在校園內經商或從事其他收費性服務活動且不聽勸告者,給予警告處分。

    (十)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給予警告處分,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十一)禁止學生私自搬到其他宿舍居住,違者,給予警告處分;夜不歸宿者(未經同意,學生宿舍熄燈一小時后尚未歸宿者),給予警告處分;再次或多次違反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十二)晚歸者(未經同意,學生宿舍熄燈后10分鐘至一小時以內歸宿者),必須自覺出示本人的有效證件進行登記,經教育再次違反者,給予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無理取鬧或造成后果者,加重處分。

    (十三)違反學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內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十四)學生有不履行值日職責、不整理個人內務、不疊被子等現(xiàn)象,經教育不改的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級以上處分。

    (十五)學生超過兩次違規(guī)使用手機的,給予警告處分;對拒不交出手機或因收繳而頂撞管理者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十六)嚴禁私自外出、硬闖校門,嚴禁私自帶校外人員進入校園,違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后果的加重處分。

    (十七)根據(jù)《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規(guī)定》,下列刀具一律不準帶入校園:匕首、三棱刀、彈簧刀及相類似的單刀、三棱尖刀。少數(shù)民族學生按民俗習慣的佩刀如帶入學校,須在三日內交學生處登記,由學生處將登記冊連同刀具一并交保衛(wèi)處集中保管,待離校時歸還本人。

    若擅自在校內佩帶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經查獲,除沒收刀具外,給予當事人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保衛(wèi)科還將依據(jù)國家有關刀具管理的法規(guī),予以追究治安或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生不得私自在河邊、河堤、吊橋上游玩、散步等。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若發(fā)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決不允許學生下河游泳。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若發(fā)生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

    第十六條  違反用電管理規(guī)定或消防規(guī)定者,視其情節(jié)及后果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如造成經濟損失照價賠償。

    第十七條  禁止學生吸煙、喝酒(包括含有酒精的飲料)。違者,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凡酒后行為失態(tài)者或滋事者,加重處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本人負責。

    第十八條  危害網(wǎng)絡信息安全者:

    (一)盜用網(wǎng)絡資源,影響網(wǎng)絡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二)惡意攻擊計算機系統(tǒng)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三)登陸非法網(wǎng)站、傳播有害信息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處分。

    (四)學校嚴禁學生私自建立網(wǎng)絡群,違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后果的加重處分。

    (五)在網(wǎng)絡媒體誹謗辱罵他人或傳播影響學校聲譽信息、謠言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學校嚴禁學生到校外網(wǎng)吧上網(wǎng),違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在違紀時間調查中作偽證者,視其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

    第二十一條  威逼、利誘他人違紀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在違紀事件的調查處理過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實,反而用金錢、物資或其他形式收買他人或其他進行威脅、恐嚇、報復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不服從教師和管理人員管理,頂撞辱罵教師和管理人員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妨礙、干擾國家工作人員和學校教育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者,給予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動手打人者,視情節(jié)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處分:

    (一)多次違紀、連續(xù)違紀者;

    (二)錯誤事實確鑿而拒不檢討,無理糾纏、態(tài)度惡劣者;

    (三)仿造、銷毀、藏匿證據(jù)者;

    (四)包庇共同違紀者;

    (五)強迫、唆使他人違紀者;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者;

    (七)一學期內已受學校兩次紀律處分,再次違紀者。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減輕一級處分:

    (一)主動報告、交待錯誤的;

    (二)主動檢舉共同違紀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

    (四)有其他立功表現(xiàn)的。

    第二十五條  受紀律處分者,附加給予下列處理:

    (一)取消當學年的評優(yōu)評獎資格,受留校察看處分者,違紀學年和留校察看期間均無評優(yōu)評獎資格;

    (二)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扣發(fā)、停發(fā)部分或全部獎、助學金。

    第三章 處分的審批權限、程序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條 處分的審批權限。
        (一)擬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的,由專業(yè)部部內討論決定,報學生處審核簽發(fā);

    (二)擬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或勸其退學處理)的,由專業(yè)部和學生處共同討論提出意見,報分管學生管理工作副校長審核,提交校長辦公會議決定。開除學籍處分需上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違紀事件的調查,一般由學生所在專業(yè)部負責,并提出處理建議;涉及兩個單位以上或校外的問題由學生處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紀學生的處分程序:

    (一)學生處審核各專業(yè)部對學生的違紀事實和各專業(yè)部對違紀學生的處分建議,如對違紀事實有疑問或對量紀有異議,應要求專業(yè)部復核事實、重新量紀或提出意見。

    (二)學校作出處分決定之前,由各專業(yè)部或學生處聽取學生及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記過(含記過)以下處分由各專業(yè)部聽取,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處聽取。學生或家長申請聽證的,由學生處組織聽證。

    (三)在審核違紀事實和聽取學生陳述后,由學生處草擬處分決定,按審批權限審批。由專業(yè)部和班主任告知家長。

    第二十九條  違紀學生處分的善后工作:

    (一)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一經批準簽發(fā),應在校內公布,同時由各專業(yè)部和班主任通知學生家長或學生。并由各專業(yè)部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處分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二)對受處分的學生,不應該歧視,除被開除的學生外,受處分的學生若能改正錯誤,并有顯著進步,在臨畢業(yè)前或處分一年后,學校根據(jù)受處分學生的表現(xiàn),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是否給予撤銷處分。給予撤銷處分的學生,可以將其處分材料從學生檔案中撤出,存入學校文書檔案。

    (三)學生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留校察看期間確有明顯進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現(xiàn)或先進事跡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間對錯誤堅持不改或另有違紀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畢業(yè)班學生一般不適用留校察看處分,若確需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畢業(yè)時按結業(yè)處理。

    (四)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條 學生及其家長對學校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的,可以在紀律處分作出后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由學校教育懲戒領導小組成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照《日照師范學校受理學生申訴工作規(guī)程》受理申訴申請,組織復查。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學生申訴的事實、理由等進行全面審查,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 學生或者家長對學生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學生如認為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誤,可向學校申訴,學校對學生的申訴應及時復查,并作出結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條例中最相類似的條款,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或按教育部《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和《日照師范學校教育懲戒細則》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并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附件4

    日照師范學校受理學生申訴工作規(guī)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發(fā)展,推進依法治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適用對象:我校在校在籍學生。

    第三條  申訴范圍: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在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教育懲戒或紀律處分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條  學生必須根據(jù)“誠實可信、有理有據(jù)”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五條  依照本規(guī)程提起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作出處分(處理)決定的單位為被申訴人。申訴人、被申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學生申訴。

    第六條  學校成立日照師范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人的申訴。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為7人以上單數(shù),設主任委員1人,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擔任,委員學生處、專業(yè)部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學校法治副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校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事務、受理申訴事宜、審查學生申訴的形式。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學校各職能部門對申訴過程中的審核、調查工作應予以積極協(xié)助和配合。   

    第七條  校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學生申訴;

    (二)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復查;

    (三)復查后作出處理決定或建議。

    第八條  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訴事項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一)申訴人是否是認為學校的處理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學生;

    (二)申訴書材料是否齊全;

    (三)是否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是否屬于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學生申訴范圍;

    (五)是否超出法定申訴時效。

    第九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復查和作出決定或建議等環(huán)節(jié)組成,依次進行。

    第二章  申訴的提出

    第十條  學生在接到處分(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如對處分(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視為無異議。超過申訴期限再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5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是否準許,由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在學校未做出申訴復查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決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無正當理由同一事實不得再提起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訴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處分)決定書。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班級、學號、家庭住址、聯(lián)系方式。

    (二)學生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載明委托事項、權限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訴的事項、要求及理由。 

    (四)提起申訴的日期。 

    (五)申訴人簽名。 

    (六)相關證據(jù)材料。 

    (七)學校做出的處分(處理)決定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訴受理條件 

    (一)原處分(處理)決定適用規(guī)定錯誤的; 

    (二)原處分(處理)決定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 

    (三)原處分(處理)決定依據(jù)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jù)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jù)證明原處分(處理)過程中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十三條  申訴人所遞交的申訴書可以當面遞交或郵寄方式送達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送達時間以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簽收為準。向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日為遞交日。 

    第十四條  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生申訴申請后,應當立即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依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訴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 

    (二)申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條件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申訴人3個工作日內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補正的,視為申訴人放棄提出申訴。補正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申訴處理期限。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訴事項不屬于學生申訴處理范圍的; 

    (二)申訴人不具備申訴資格的; 

    (三)超過申訴期限的; 

    (四)申訴人重復提出申訴的; 

    (五)主動撤回申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申訴的; 

    (六)已經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受理的。 

    第十六條  申訴人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后,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的,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不再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四章  申訴的處理 

    第十七條  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自申訴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副本發(fā)送被申訴人。告知被申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7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處理決定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學生申訴內容確定參加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的具體人員,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 

    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及以上委員出席才能召開,申訴復查決定必須經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到會委員過半數(shù)以上投票表決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對學生申訴,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召開申訴處理聽證會的,應召開聽政會,聽證會程序如下: 

    (一)由申訴人說明申訴原因及事由; 

    (二)由原處理部門說明處理過程;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進行討論;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投票表決。 

    提出申訴學生不參加以上程序中第(三)、(四)項。 

    第二十條  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對被申訴人作出的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依據(jù)、程序等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一)被申訴人處分(處理)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二)被申訴人處分(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該處理決定或者確認該處理決定違法違規(guī)。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處理行為違法違規(guī)的,被申訴人應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處分(處理)決定,并將情況上報校申訴處理委員會。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3.違反規(guī)定程序的; 

    4.處理決定明顯不當?shù)摹?ensp;

    (三)被申訴人不按照本規(guī)程第十七條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處理決定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處理決定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處理決定。 

    責令被申訴人重新作出處分(處理)決定的,被申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處分(處理)決定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決定。以違反規(guī)定程序為由作出撤銷決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申訴處理決定作出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處理終止。 

    申訴處理期間,被申訴人改變原處理決定的,不影響申訴處理。但是申訴人撤回申訴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校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受理書面申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申訴處理決定以書面方式作出,加蓋日照師范學校學校公章,并送達雙方當事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申訴人本人或代理人本人簽收;按申訴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通過郵遞方式送達的,以收件人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時間。 

    第二十三條  申訴人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四條  在申訴和處理期間,原處理或處分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學生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程由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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